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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(jù)報道,澳大利亞法律理事會(The Law Council of Australia)近日對于澳大利亞政府提高入籍英文門檻的做法表示質疑,認為該政策變化缺少合理的依據(jù)。澳大利亞移民
理事會表示,政府該行為的目的性并不明確,也并非來自于經濟和社會數(shù)據(jù)的充分支持。
理事會主席麥克里奧德(Fiona McLeod)表示,澳大利亞入籍政策設定“合格英文水平”的要求,可能會讓個別群體處于劣勢。
她認為,入籍英語標準應該降低,盡管呈遞給參議院的法案并未詳細闡明所要求的英文水平。她說:“法律理事會將質疑(合格英文水平的)定義應該在立法過程中被提出,而非以后。”
麥克里奧德指出,不少改革提議似乎依據(jù)不足。其中一項改革就是,賦予澳大利亞移民部長以公眾利益為基礎,對入籍申請復審的權力,以及以欺詐為由收回入籍資格的權力。
理事會還擔心要求少數(shù)群體滿足“良好行為”測試的規(guī)定,以及使用立法程序訂立入籍新標準的過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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